动物是否有权利生存得更加舒适?以前,很少有人会认为动物有资格活得更好。
甚至有些古人还以虐待动物为乐。
但是现在有很多人会关心动物是否痛苦。
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上开始出现关于保护动物的呼声。
这些关于动物权利、善待动物的问题有很多。
但是最基本的问题是——动物是否有权利生存得更加舒适?
01
反对动物有舒适生存的权利
01.1
这是传统,人类为了获取食物和娱乐已经屠杀动物上万年了;
针对此观点的辩驳是:
先辈流传下来的,不一定就都是正确的。
难道曾经在世上流传几千年的奴隶制,是值得让人一直拥护吗?
难道曾经备受推崇的女子缠足,我们还应当遵从吗?
01.2
其他动物能捕食动物,为何人类不能;
动物之间能互相捕食,为何人类就不能捕食动物?
若这样推理,那就将人与动物混为一谈了。
虽然从生物上说,人是动物的一种。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动物已经被分成了“人类”与“除人类外的其他动物”。
在这样的条件下,将人类与动物进行对比,无疑与“羊能吃草,为何人就不能吃草”一样荒谬。
01.3
人类对动物的需求太大,不吃动物不太可行,不用他们作为医学研究也不行;
若以人的利益优先的话,我们确实没有放弃食用动物的理由。
同时,科学的进步及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动物实验。
但是,即使是将动物与人类视为平等,我们也没有理由放弃利用动物。
因为这时,动物为了生存可以猎杀其他动物(或人类),人类为了发展同样可以猎杀动物。
若支持人与动物平等,支持动物权利,那就必须承担生产效率下降带来的后果。
比如说,不用动物做实验了,那么某些药品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
人类就应该为此承担风险,或者是选择进行更多的人体实验。
如果说,要让动物生存得更好,那么势必我们的养殖成本会上升。
甚至人类只能有更少的肉食用。
针对这一观点的辩驳是:
其实不吃肉,我们也能保持营养均衡。
并且肉类生产的效率很低,需要耗费更多的食物。
在从效率或环境保护角度来说,不吃肉更合适。
并且现在的实验技术(计算机模拟、体验实验)已经可以替代很多动物实验。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保护动物,并没有违背人类自身利益。
02
赞成动物有舒适生存的权利
02.1
人类吃肉的快乐,远不及动物所遭受的痛苦;
确实,人类吃肉的快乐比不上动物为此付出的痛苦。
但是人类的快乐与动物的痛苦是可以拿来作为比较的吗?
如果人需要慎重考虑动物的感受,那是否也需要考虑植物的感受呢?
毕竟我们知道其实植物也有感觉的,那我们还要不用吃菜了呢?
02.2
从生理上来说,人类与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
人类有权利,那么动物也应该有舒适生存的权利。
从反对者的观点来说,人的权利不是神授的。人的权利是全人类共同“争取”而来的。
所谓的舒适生存的权利,不是自然界赋予的,而是人类赋予自己的。
人都普遍渴望生活越来越好。
为了动物权利,而使自己的生活质量下降,有多少人愿意呢?
别说是动物了,就算是救援难民,人们也不一定愿意。
大规模难民的涌入会侵占当地居民的生存空间,那么支持动物权利是否会使人类的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呢?
02.3
人类的理性和能力赋予人类更多的义务;
这一观点指的是,虽然其他动物可以杀死并吃掉动物,但是并非人这样做就没有错。
动物这样做没有负罪感。但是作为人,我们有共情的能力,我们能体会到动物的痛苦。
其他动物智商低不明事理,但是作为高智商的人,我们有责任避免使动物遭受痛苦。
这观点被反驳的是,能力越大就一定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吗?
我们有必要对除了人类之外的动物负责吗?
03
我们现在的共识
虽然对于动物是否有舒适生存的权利这一问题,人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但是在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上,大部分人还是有一些共识的。
即大多数人都同意,为了消遣或取乐而虐待动物是不对的。
04
撕书君的看法
首先,我不反对吃肉,因为纯粹的只吃素(不吃蛋、奶或鱼)容易导致营养不均衡。
在不降低人类生存质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为动物提供更为舒适的生活环境。
关于科学实验,若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不要优先考虑以动物作为实验体。
若非必要(食用或实验用),不要刻意虐待或残杀动物。
动物能够拥有权利吗?摘 要:文章通过厘清动物权利的相关概念与理论争议, 尝试回答如下问题:第一, 动物能够拥有权利吗?在何种意义与根据上, 动物能够主张、践行与保障自己的权利。第二, 为何需要赋予动物以权利?赋予动物权利的情感动机、思维方式与论证逻辑是什么。第三, 如果赋予动物以权利, 那么, 人们在价值观念、法律制度和生产生活方面会发生什么改变。
在环境伦理学的话语体系中, 自然拥有内在价值与权利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立场与理论基础, 而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则是自然的价值与权利问题的关键议题。在赋予自然以权利的道德扩张主义 (moral expansionism) 的理论路径中, 赋予动物以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扩张步骤;但是, 赋予动物以权利的各种理论及其论证却备受质疑, 需要我们对相关概念及其使用、相关理论立场及其争论进行清晰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因此, 本文将围绕动物是否拥有权利, 尝试回答如下几个问题:第一, 动物能够拥有权利吗?也就是说, 在何种意义与根据上, 动物能够主张、践行与保障自己的权利。第二, 为何需要赋予动物以权利?赋予动物权利的情感动机、思维方式与论证逻辑是什么。第三, 如果赋予动物以权利, 那么, 人们在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与生产生活方面会发生什么改变。换句话说, 动物权利概念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何在?动物权利概念是必不可少的吗?总之, 我们最终要回答的问题是:当人们在说动物拥有权利的时候, 想表达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一权利的扩张:权利与动物的权利虽然哲学理论的发展可以从不同角度梳理不同的线索, 但是, 以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为主线的环境伦理话语, 归根结底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 即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与权利问题。当然, 在此问题背后还存在着自然观的问题:“在各种价值主张与道德立场背后, 存在着自然价值的理论根据:自然观 (conception of nature, 即自然的本质和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1]。不过, 显见的是, 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或者赋予自然存在物以权利 (道德扩张主义) , 环境伦理就能够成为一种革命性的道德哲学;如果不能, 那么环境伦理就仅仅是传统伦理学的应用性扩展。由此可见, 自然的权利问题在环境伦理话语中具有核心的地位。那么, 什么是自然的权利呢?什么又是动物的权利呢?
回答上述问题, 我们必须首先澄清争议纷呈的权利概念。在道德哲学中, 人们关于权利概念的哲学基础至今并未真正达成共识。有学者对相关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 总结出作为权利之根据的四种理由:“人的权利是神送给人的礼物、来源于人类的直觉、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来源于道德共同体。”[2]这四种作为权利之根据的理由虽然看似互相反对, 但并非真正的矛盾关系;恰恰相反, 它们是互补关系, 同属一种关于权利之本质与起源的解释叙事, 只不过各自具有不同的面向。权利确实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这种社会阶段中, 社会生产与交往方式形成了某种形式的“道德共同体”及其价值信念体系, 人们达成了尊重与保护他人合法利益的契约, 根据这种承诺与契约, 人们认为所有人拥有了某些特定的权利;对生活于这种信念传统中的人来说, 权利是不证自明、毋庸置疑的, 以至于被认为是“来源于人类的直觉”;在西方社会的宗教传统中, 权利被认为“是神送给人的礼物”, 因而极大地提升了权利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崇高感。因此, 当四种不同解释融入同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叙事话语时, 就会发现对权利根据的各种解释并不是真正对立的, 而是从不同角度看到了权利之本质与起源的不同侧面;而且不容质疑的是, 它们都以人作为权利的主体, 以人类社会作为权利的根基。
但是, 在道德扩张主义者看来, 从英国《大宪章》 (Magna Carta) 中阐发的“天赋权利” (当时的少部分贵族群体才拥有的权利) 开始, 通过“英国贵族—美国殖民主义者—奴隶—女人—印第安人—劳动者—黑人”[3]的权利扩张路径, 现在已经到了全人类普遍享有基本权利、具有充分权利意识的阶段;人们应该进一步讨论“扩展这一传统、使之包括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大自然的利益”[4]这一重要问题了。道德扩张主义主张将权利赋予自然存在物, 认为至少应该将权利赋予动物。在他们看来, 动物作为生命、感受与生活的主体, 有自己的利益与价值, 甚至动物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意识与信念:“有许多理由可以让我们合理地认为, 哺乳动物像我们一样具有信念与欲望”[5];因此, 道德扩张主义认为动物也应该拥有至少某种程度的权利。
道德扩张主义的观点至少在边沁那里就已经初见端倪了。边沁从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与痛苦最小化的原则出发, 反对伤害动物或者制造痛苦。当前, 在环境伦理学中主张动物拥有利益与权利的主要代表性理论有动物解放论与动物权利论, 前者从功利主义关于幸福与痛苦的原则出发 (辛格) , 后者以康德式的道义论为理论基础 (雷根) 。它们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努力将道德地位与关怀扩张到动物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 在环境伦理的话语争论中占据某种程度的道德优势与主流地位。
从理论上看, 道德扩张主义路径面临一个难以跨越的“峡谷”:权利在人类不同群体中扩张是一回事, 从人类扩张到其他自然存在物又是另一回事, 两者无法相提并论;因为权利在人类社会的不同群体中扩张, 并不需要跨越存在于不同人类群体之间的本质差异 (因为不同人群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差异) , 而只需消除群体之间的偶然差异。但是, 权利从人类群体扩张到其他物种, 就需要给出跨越物种之间本质差异的充分理由了。因此, 从论证逻辑的角度来看, 这一权利扩张理论的主体类比是不当类比 (false analogy) 。从上述所讨论的权利哲学的基本观点来看, “权利以人为主体, 以人类社会为根基”, 是所有关于权利的哲学理论都具有的言说框架:“因为权利的概念在本质上属于人, 它植根于人的道德世界, 且仅在人的世界里才发挥效力和有适用性。”[6]“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道德共同体”、“来源于人类的直觉”, 以及“神送给人的礼物”, 这些对权利根据的描述都坚持了“以人作为主体、人类社会作为根基”的叙事话语。权利概念具有的仅仅属于人与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 意味着超越人与人类社会的话语背景来讨论权利, 将会模糊甚至失去权利概念的确定含义。
二动物权利的主张与实现:理论与实践困境在多种多样的自然存在物中, 人们最为关注动物的权利问题。这不仅因为动物在物种链条上与人类最为接近, 也因为动物作为生活主体是类似于人类的, 高等动物甚至具有感受能力与利益得失, 而在某些人看来, 动物还具有情感与一定程度的智力。所以, 考虑自然的权利问题, 首先集中在动物的权利问题之上, 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成为自然权利的核心:如果动物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与实现, 至少开辟了承认与实现其他自然存在物权利的道路。在道德扩张主义话语中充满各种令人感动的关爱动物的情感表达, 因而其理论论证大都诉诸于对人与动物某些共同之处 (如能够感受、具有利益与福利、是与人一样的生活主体、哺乳动物像人一样具有信念和欲望, 等等) 的类比论证:因为人与动物有共同之处, 人拥有权利, 所以动物也应该并且能够拥有权利。
根据前面对权利概念的分析, 在我们看来, 动物权利的主张面临如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困境。首先, 权利立足于承诺 (承认) 与契约, 其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如果人们主张了一项权利, 那么, 相关他人总是要承担某种义务。英语中责任一词来源于respond, 意味着回应。因此, 对权利的主张内在地包含着一种对责任的承诺:当某人主张他有某种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时, 他同时也在承诺不会侵犯他人的此种权利。澄清这种主张-承诺的普遍化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主张即承诺, 主张某种权利即承诺不侵犯此种权利的责任。因此, 如果自然 (动物) 拥有某种权利, 那么人类就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 自然 (动物) 也应承诺不侵犯人类的此种权利。但人类无法要求自然 (动物) 如此承诺, 譬如, 人类拥有生命权, 却不能要求或禁止自然灾害来侵犯人类的生命权。
其次, 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能够在某个确定范围内实现自己的自由与利益, 并且这些特定的自由与利益受到道德或法律保护。因此, 权利拥有者能够主张与践行权利, 首先要能够认识权利及其道德与法律界限 (承诺与契约) 。在权利概念的日常话语起源中, rights (权利) 与right (正确) 的关联内隐着深刻的含义:人们最先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 (right) , 然后那些最为基本的正确行动与要求就成了权利 (rights) 。[7]这一关联意味着权利的主张与实践是以主体的道德理性能力为基础的, 道德理性能力才是拥有权利的资格。虽然有论者指出儿童、智力残障者与某些疾患个体无法认识与践行权利, 但他们实际上是拥有权利的, 而且这种情况的发生仅是由于偶然因素某些群体缺乏认知与践行权利的能力, 并不具有普遍性。无论是从人类群体的大多数个体来看 (概率) , 还是从人类道德理性能力的本然状况来看 (原则) , 人类群体都是能够认识、主张与践行权利的, 而动物则没有这种能力。
最后, 动物彼此之间不可能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 因为权利总是存在于某种意义的“道德共同体”之中。就目前人类理解与叙述权利概念的道德语言与道德想象力而言, 我们很难理解与想象权利会存在于弱肉强食的食物链之中。当我们说“某一自然存在物具有保存物种的权利, 或者某生物个体具有生存权利”的时候, 这些话语其实并无实质意义。在自然界, 食物链条的弱肉强食已是确定事实, 狮子不能 (也毫无必要) 主张猎杀弱小动物是自己的权利, 作为被捕食对象的弱小动物也无法主张自己的生存权利。虽然辛格反复陈述“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8], 但事实上却类似于“凡动物一律平等, 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加平等”[9]。因此, 这一价值宣言在自然事实面前是苍白无力的。有些动物进化为食物链的顶端, 完全无法想象它们会尊重猎物的生命权;即便考虑到狮子在捕食猎物的时候总是挑选老弱病残, 它们也不可能被视为关爱弱者。因此, 将权利赋予这些食物链中的不同物种, 不仅造成了各种难以厘清也无法解决的权利冲突, 同时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与保障这些被赋予的权利。
动物拥有权利的理论论证虽然难以接受, 但在道德扩张主义者看来, 如果能够确立自然的权利, 那么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以及自然当前的可悲处境都会有所改善。这一良苦用心确实值得人们深刻理解与认真对待。因此, 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 如果动物的权利能够得到主张、确立与实践, 对于动物来说意味着什么?对于人类社会与行动个体来说又意味着什么?换句话说, 当我们在谈论与实现“动物权利”的时候, 需要什么样的行动、制度与路径?
首先, 权利意味着义务相关方的行动界限。权利首先是“作为一种要求的权利, 它是一种对某人的活动或不活动而言的可实行的要求。如果某人对X有一种权利, 那么他能要求X做他所应得的”[10]。因此, 应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设置行动界限, 以及自然物的种类与个体之间设置行动界限。事实上, 唯一可能的是, 在人对自然的行动中设置行动界限, 而无法在自然对待人的行动中与自然物种之间设置行动界限。这意味着某些物种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某些物种却只承担义务, 并不享受权利。当人们将大型猫科动物列为珍稀动物并赋予其生存权利之后, 每天都有小型动物作为食物被牺牲。在这种现实中谈论权利, 必然会置这些作为食物而牺牲的小型动物的权利于不顾。如此一来, 必然会改变权利概念在人类道德与法权话语中的确定含义。
其次, 如果动物的权利被认真对待, 那么这就意味着必须建立义务相关方的侵权行动之后的制裁与矫正制度, 权利肯定是需要通过行动与制度来保障的。所以, 如果自然存在物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那么需要何种制度与行动进行保障与矫正呢?现行司法体系并未确立动物作为受害者与适格原告身份。虽然有些环境诉讼中确立了自然存在物作为受害者与适格原告 (如帕里拉鸟被确认为具有诉讼资格) [11], 但是, 动物是否具有诉讼资格一直充满争议, 当前环境诉讼的主流仍然是个人或者团体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之后, 以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最后, 在人类现行的生产生活实践中, 动物权利如果被认真地对待, 将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与个体行为方式产生深远影响。人们尊敬史怀泽对自然的崇高情感与生活方式, 事实上, 珍视生命在任何文化传统中都是重要的价值观, 佛教主张戒杀与素食, 中国古人也说“为鼠常留饭, 怜蛾不点灯”。但是, 人们必须区别崇高情怀与现实生活, 这种情感与行为在当前的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必定无法推行, 否则人们在行走的时候都有可能侵犯小昆虫的生命权。谁又没有踩死过蚂蚁、拍死过苍蝇呢?这样的权利扩张虽然能够表达对动物的珍视与爱护, 却必将导致无法承受的道德与司法负担。
三道德扩张的心理机制:情感动机、道德想象力与道德理性从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目的来看, 将权利赋予动物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 是为了确立与培养人类对动物和自然的尊重与保护德性。热爱与保护动物, 需要将人类所拥有的“免受他人行为伤害而得到保护的权利”[12]赋予动物, 这意味着将动物看作与人类一样的存在物。换句话说, 权利是对人类的自由与利益的保护, 拥有权利是人类的存在方式, 而为了保护动物的自由与利益, 就需要将权利赋予动物。因此, 无论哪种理论根据的动物权利论, 都建立在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之上, 认为赋予动物以人类所享受的权利, 动物就能够像人类一样获得保护。这种激进浪漫的美好情感与道德想象, 来自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拟人化思维, 它将一切存在以人的存在方式来理解, 或者将人的存在方式赋予其他一切存在。在古代各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以万物有灵论来看待自然存在物以及人类与自然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就是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拟人化思维的体现。
但是, 赋予动物以权利, 这种赋权冲动是如何产生的呢?它是有理论根据的道德原则, 抑或仅仅是一种道德想象或者情感表达?在笔者看来, 这种道德扩张主义源自追求完美的道德想象力:在一个生态乌托邦世界中, 各个物种 (主要是动物) 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 弱肉强食的生存竞争被限制在各个物种的权利界限之内, 对弱小动物与濒危动物给予特别的关怀, 物种之间就能够和谐共处、彼此尊重 (人们不难联想到《冰川时代》系列电影中老虎与其他小型动物友好相处、共度难关等令人感动的温馨画面) , 同时建立恰当的制度与措施来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与矫正;甚至更为激进的生态乌托邦主义者要求改变人类社会当前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政治法律制度。
道德扩张主义赋予自然以权利的重要理由, 就是权利概念本身具有的多重歧义, 因而人们对权利的理解充满着丰富的想象。在他们看来, 如果能够在不同人类群体中扩张权利, 那么也就能够或者至少能够想象将权利扩张至动物。事实上恰恰相反。虽然权利根据有着前述所说的不同争议, 但这些争议的共同点却是权利概念以人为主体、以人类社会为根基;因此, 权利及权利主体对他者提出的要求就是“尊重”, 他者对权利主体的义务就是承认与尊重主体的权利。然而, “尊重”这一充满道德崇高感的词语是肯定不能施之于物的, 即使是具有利益与感受、作为生活主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信念与欲望的动物, 也是不能理解与接受“尊重”的。也就是说, 对动物言说“尊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如同康德所说, “敬重任何时候都只是针对人的, 而绝不是针对事物的”[13]。更进一步而言, 如果对物而言尊重, 那也必然因为此物象征着某种并非物所能够拥有的崇高, 因为崇高只能是相对于人的道德感而言的;否则, 单纯对物的尊重 (甚至会上升到拜物) 必然是对人的物化, 这种物化未必能提升物的地位, 却必然会降低人的尊严。
人是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康德说:“永远都要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 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14]“人是目的”并不仅仅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命题, 功利主义对福利的计算也是以人的幸福为标准的, 甚至洛克认为人类不能残忍地对待动物也是因为“对动物的残忍给人带来的影响”, 而不是因为“动物的天赋权利”[15]。只有人能够作为理性存在者而存在, 既尊重自己人格中的人性, 同时尊重所有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因此, “人是目的”强调的是一个彼此将对方作为目的来尊重的目的王国, 而不是仅有一方尊重另一方、而另一方对此却毫无意识。狮子总会将小型哺乳动物甚至人类当作食物, 这仅仅是它生存的手段, 而绝对不会被它当作目的;它们也不会有目的概念, 更不会按照概念所给予的规则来行动。如果这种目的王国在人与动物之间不可能成立, 那么也就不能将权利赋予那些无法将其他存在者作为目的来尊重的存在者, 因为双方无法共处于一个道德共同体之中。其实在人类社会也是如此, 人们总是愿意尊重那些同时将其他人作为目的来尊重的存在者。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中, 人们都无法将那些不把他人当目的的人当作目的;因此, 犯罪要入刑, 杀人需要偿命 (即使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也要终身监禁) 。将自己的人格置于那些不将自己的人格当作目的的人的人格之下, 意味着对自己的人格作为目的的间接否定。
因此, 我们需要仔细澄清环境伦理话语中“尊重自然”的语义内涵。人们面对作为生命共同体的自然会产生优美或崇高的审美体验, 而崇高体验是人们热爱甚至崇拜自然的情感动机, 又因为审美的崇高与道德的崇高在体验过程中是非常相似的, 所以人们在体验到审美的崇高时, 自然而然就产生了对审美对象的敬意。但是, 审美的崇高最终仍源于人的道德理性, 如康德所指出的:“对自然界崇高的判断倒并不恰好由于它需要文化教养 (比对美的判断更需要) , 因而它就是首先从文化中产生出来的, 或只是在社会中合乎习俗地被采用的;相反, 它是在人的本性中、亦即在人们凭借健全知性同时向每个人建议且能够向它自己所要求的东西中有其根基, 也就是说, 在趋向于对 (实践的) 理念的情感即道德情感的素质中有根基。”[16]因此, 对自然的尊重源自人们的崇高的审美体验, 而这种体验仍然奠基于人们的道德理性与情感之中。
将权利赋予动物源自热爱动物的道德情感与道德想象力, 然而, 其在道德理性中却无法得到确证。那么, 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地给予某些动物以权利呢?实践中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全体动物、工作动物和宠物。在现在与可想象的未来, 人们都不可能赋予全体动物以权利;工作动物实际上被人们利用甚至奴役, 但是出于更好地利用工作动物, 或者出于赞赏与仁慈, 人们能够善待工作动物, 甚至将其视为伙伴与同事, 但赋予其权利仍然是难以实现的。在人类对待动物的诸多方式中, 宠物获得了特殊的地位, 人们甚至会将宠物视为家庭一员, 为其购买各种必需品甚至奢侈品。比如纽约有一条宠物狗叫贝拉·米亚, 主人为它建立了信托基金来保证它的生活, 并修改了遗嘱以让它继承房产。但是, 宠物不可能真正拥有权利, 因为它既不能主张权利, 也不能行使权利, 更无法保障与捍卫权利。当人们因为爱宠物而拟人化地将其视作家庭成员时, 宠物似乎获得了家庭成员应得的尊重或者部分尊重;但是, 宠爱是一回事, 权利是另一回事。当我们看到宠物伤害路人、主人逃避责任而产生各种法律纠纷的时候, 这一点就非常清楚了。人类常常使用夸张的比喻来表达对宠物的爱, 如“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但必须明确的是, 比喻不是定义、说明与论证, 它不能真正阐明人与动物的关系。人们能够接受狗被比作朋友, 但没有任何人愿意被朋友比作狗。这一区别就显而易见了。
四“动物权利”概念有存在的必要吗?从理论目的与论证逻辑来看, 道德扩张主义赋予动物以权利是为了保障动物的道德地位 (moral status) 。人类享有道德地位, 动物也应该享有某种相似的道德地位, 这样动物就能够拥有根据这种道德地位而来的权利保障。但是, “享有道德地位”这一说法其实包括两种含义:第一, 享有道德主体的地位, 拥有道德主体的权利;第二, 被合乎道德地对待, 能够得到仁慈的关爱 (积极的对待) , 或者至少不被虐待 (消极的对待) 。动物所应该享有的道德地位, 不必要也不可能是道德主体 (或道德代理人, agent) , 而只能是道德顾客 (或道德患者, patient) 。如前所述, 动物不可能是契约与权利的主体, 但可以是而且一直是美德与关怀的对象。也就是说, 动物当然可以并且一直享有着某种道德地位, 但拥有这种道德地位并非意味着能够拥有权利。
动物能够被合乎道德地对待, 在人类道德义务与美德范畴的基础上均可获得足够的支持。事实上, 虽然动物的处境有待改善, 虐待动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但任何传统道德理论都反对虐待动物, 并且主张尽可能地善待动物。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 (承诺与契约) 来看, 动物享有道德地位来自于人类应该有道德地对待他人的财产 (洛克的观点) , 以及有道德地对待全人类共同依赖的生态体系与自然世界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 因此属于以尊重与保护人的权利为目的的间接义务。从美德的角度 (无需契约与回报的善良行为) 来看, 人类应该关爱弱者, 并仁慈地对待所有生命个体以及整个生物圈。事实上, 对自然中有生命与有感觉的存在物的关怀与保护, 从康德的范畴命令中也可以推论出来:“要这样行动, 使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的立法原则。”[17]所以保护生命与避免痛苦作为行动的准则, 是能够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但是, 动物并不能承诺与践行以康德的范畴命令为基础的保护生命与避免痛苦的法则并与人类形成道德共同体, 因此, 动物无法拥有权利。
如果说权利与义务是奠基于契约承诺与互惠关系, 那么关爱与仁慈就是出于善良意愿与美好德性的馈赠礼品, 是无需承诺与回报的单方行动 (suppererogation) 。因此, 对动物的保护与关爱并非一定基于动物的权利, 人类能够从关怀与仁慈的善良意愿出发爱护与保护动物。无论是康德反对残忍行为的观点, 洛克认为对动物的残酷行为是人的品德败坏 (伤害生命与制造痛苦) , 还是儒家的恻隐之心, 佛教的众生平等与绝不杀生的戒律, 都是从有情众生 (sentient being) 的共同体验出发, 强调善待有生命有感觉的存在者。这些观点古今中外并无不同, 也并不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论证。事实上, 并没有任何人认为残酷对待动物是可以辩护的, 如同并没有任何人会认为对待他人的残酷行为是可以辩护的。
动物权利的主张所要求的规则与行动, 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保护主张所要求的规则与行动形成了高度的重叠共识 (overlapping consensus) 。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主张也要求善待动物, 尽可能仁慈地对待所有生命, 并未为任何虐待动物的行为辩护;所以, 如果人类中心主义提出的保护动物的道德要求与动物权利主张所要求的基本一致, 那么动物权利理论自我宣称的对道德哲学的革命意义与实践价值就值得讨论, 毕竟理论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它所要求的行动方案及其实际效用。环境实用主义注意到环境伦理学中存在类似值得关注的情况, 力图调和环境伦理话语中的各种价值立场。在他们看来, 各种价值理论的根据虽然有所不同, 但是所追求的保护动物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实践目标却是一致的。
赋予动物以权利, 作为一种停留于人们内心的主观的善良意愿, 难以找到有效路径走入真实的生活世界。从理论与实践来看, 当前保护自然的司法路径主要是通过保护人的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如果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那么通过赋予动物以权利来保护动物, 就更加难以实现了。因为至少前者还有一个现成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可供求助, 而后者则需要改革甚至重建新的法律理念与司法路径。因此, 放弃现成的以人的环境权保护为路径的方式, 无异于舍近求远, 甚至缘木求鱼。事实上, 就当前人类的权利保护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状况来看, 改变或者模糊权利概念, 不仅不会有利于保护动物或其他自然存在物, 甚至会恶化某些弱势人群的权利状况。
如果从语言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将动物或自然存在物的权利问题还原为主词与谓词的关系, 本质上就是一种范畴错误 (categorical mistake) 。权利这一谓词原意为正确 (right) , 是用于人这一主词 (主体) 的 (I am right, so it is my right) ;将其拓展到自然存在物的主词之上, 仅仅具有比喻意义与情感价值, 因为动物无法判定行为是否正确 (I am right) , 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It is my right) , 因此, 动物 (animal) 与权利 (right) 并非范畴对应的主谓词项。换句话说, “正确 (right) ”作为谓词不能用于描述动物的行动, 因此, 权利 (right) 作为这一谓词的名词化也不能被动物拥有。如此一来, 在奥卡姆剃刀的原则视野下, “动物权利”概念就属于范畴错配的冗余观念而应该被剃除。不仅如此, “动物权利”这样的概念使用已经丧失了其本来具有的确定意义:在哺乳动物的群落中, 如狮子或者猿猴基于暴力获得的统治地位, 也将丧失于暴力, 此时权利对于群落中任何个体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如果在这样的理论与实践困境之下, 仍然坚持动物具有平等的权利, 那么, 这种所谓的权利与人类熟悉的道德和法律话语中的权利必定有着根本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