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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能够拥有权利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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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有权利吗:
动物权利,又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种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权利简介
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立法动物权利
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物”(beings),而非“物品”(things); [1] 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 [2]澳洲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建立,基地位于美国西雅图的“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这份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3]

评判者认为
而批评者认为,由于动物无法对社会契约进行讨论或是做出道德判断,不能够顾及他人的权利,甚至根本对权利没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认为享有精神上的权利。动物权利主义学者Roger Scruton认为这些人的逻辑是“因为只有人类担负责任,所以也只应由人类享有权利”。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尽管从根本上来说,将动物用于食用、娱乐或科学研究没有什么错,但仍应立法保障这些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这种观点被称为“动物福利主义”,也是某些老牌动物保护组织所持的观点,这些组织中包括英国皇家预防虐畜协会。

主要观点
动物权利的观点包括:
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这些观点反对将动物当作一般财货或是为人类效力的工具,常常与“动物福利”主义相混淆,动物福利主义仅仅关心动物不受虐待,而不试图保障动物精神上的权利。 [4]

权利区分
动物权利主义者并不主张动物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比方说,他们不认为家禽应该享有选举权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
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
多数人认可大型猿类拥有高度智慧,能够判断自身处境以及行为动机,当自由受到限制时,它们会感到沮丧。
相比之下,许多其他动物只拥有非常简单的神经系统,比如水母,只比一只机械手复杂一点,只能进行简单的应激反应,既无法中止也无法计划自己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判别自己是否自由。从生物学上的定义来看,水母毫无疑问属于动物,但从动物权利的观点来看,水母是否应被划归“蔬菜类”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个有机体是否属于应享有权利的“动物”,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标准。
因此,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与堕胎权的争论很像)就因难以确定一个简单、一刀切的判别标准而困难重重,这一标准,即使在生物学实践中也很难确定,当然,生物学中充满了复杂而多样的渐变性。按神经生物学的标准,水母、农场饲养的鸡、实验室的小白鼠以及家养的猫分别分布在一张复杂、多维度的坐标图中,坐标图的一端标着“近乎植物”,另一端标着“高度智慧”。
研究历史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认为在本质上其他动物与人是一致的,尽管动物缺乏思考能力。尽管他为人类食用动物的行为做出了功利主义的辩解,他仍旧呼吁给予动物道德关怀

Tom Regan 在著作《动物权利状况》和《空空的牢笼》中,从另一个角度对此做出了解释。他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看作“生命的载体”,赋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未必要与人类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这些动物与生俱来具有与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用于达到目的的手段。
Gary Francione在《动物权利导言》等中著作指出,如果动物被当作财货,那么任何赋权于动物的行为都将直接被这种所有权状况损害。Francione将感知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他认为在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运动,有的只是动物福利主义。在为罗格斯大学动物权利法项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动物奴隶状态的动物权利努力都是徒劳的,那只会导致剥削动物的制度化,这些做法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能丝毫改善动物所处环境。Francione称一个一边把猫和狗当成宠物豢养、一边屠杀鸡、牛、猪来食用的社会为“道德分裂”。

各地法规[url=]编辑[/url]
尽管没有立法赋予动物权利,但法律对动物提供了保障。刑法对虐待动物进行惩罚;其他诸如在城市和农场饲养动物、动物的国际贸易以及动物免疫,都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这些法规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并对可以使用的动物种类加以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人们死后可以为动物设立专门的慈善基金,以使动物的生活得到保障。这些基金设立人的行为和愿望受到法律保护。

不少国家和地区均设有保护动物的组织,例如香港的爱护动物协会。
动物是否有权利生存得更加舒适?
以前,很少有人会认为动物有资格活得更好。
甚至有些古人还以虐待动物为乐。

但是现在有很多人会关心动物是否痛苦。
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上开始出现关于保护动物的呼声。

这些关于动物权利、善待动物的问题有很多。
但是最基本的问题是——动物是否有权利生存得更加舒适?




01
反对动物有舒适生存的权利

01.1
这是传统,人类为了获取食物和娱乐已经屠杀动物上万年了;

针对此观点的辩驳是:
先辈流传下来的,不一定就都是正确的。
难道曾经在世上流传几千年的奴隶制,是值得让人一直拥护吗?
难道曾经备受推崇的女子缠足,我们还应当遵从吗?


01.2
其他动物能捕食动物,为何人类不能;

动物之间能互相捕食,为何人类就不能捕食动物?
若这样推理,那就将人与动物混为一谈了。

虽然从生物上说,人是动物的一种。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动物已经被分成了“人类”与“除人类外的其他动物”。
在这样的条件下,将人类与动物进行对比,无疑与“羊能吃草,为何人就不能吃草”一样荒谬。


01.3
人类对动物的需求太大,不吃动物不太可行,不用他们作为医学研究也不行;

若以人的利益优先的话,我们确实没有放弃食用动物的理由。
同时,科学的进步及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动物实验。

但是,即使是将动物与人类视为平等,我们也没有理由放弃利用动物。
因为这时,动物为了生存可以猎杀其他动物(或人类),人类为了发展同样可以猎杀动物。



若支持人与动物平等,支持动物权利,那就必须承担生产效率下降带来的后果。

比如说,不用动物做实验了,那么某些药品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
人类就应该为此承担风险,或者是选择进行更多的人体实验。

如果说,要让动物生存得更好,那么势必我们的养殖成本会上升。
甚至人类只能有更少的肉食用。

针对这一观点的辩驳是:
其实不吃肉,我们也能保持营养均衡。
并且肉类生产的效率很低,需要耗费更多的食物。
在从效率或环境保护角度来说,不吃肉更合适。

并且现在的实验技术(计算机模拟、体验实验)已经可以替代很多动物实验。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保护动物,并没有违背人类自身利益。



02
赞成动物有舒适生存的权利

02.1
人类吃肉的快乐,远不及动物所遭受的痛苦;

确实,人类吃肉的快乐比不上动物为此付出的痛苦。
但是人类的快乐与动物的痛苦是可以拿来作为比较的吗?

如果人需要慎重考虑动物的感受,那是否也需要考虑植物的感受呢?
毕竟我们知道其实植物也有感觉的,那我们还要不用吃菜了呢?


02.2
从生理上来说,人类与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
人类有权利,那么动物也应该有舒适生存的权利。

从反对者的观点来说,人的权利不是神授的。人的权利是全人类共同“争取”而来的。
所谓的舒适生存的权利,不是自然界赋予的,而是人类赋予自己的。

人都普遍渴望生活越来越好。
为了动物权利,而使自己的生活质量下降,有多少人愿意呢?
别说是动物了,就算是救援难民,人们也不一定愿意。
大规模难民的涌入会侵占当地居民的生存空间,那么支持动物权利是否会使人类的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呢?


02.3
人类的理性和能力赋予人类更多的义务;
这一观点指的是,虽然其他动物可以杀死并吃掉动物,但是并非人这样做就没有错。
动物这样做没有负罪感。但是作为人,我们有共情的能力,我们能体会到动物的痛苦。
其他动物智商低不明事理,但是作为高智商的人,我们有责任避免使动物遭受痛苦。

这观点被反驳的是,能力越大就一定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吗?
我们有必要对除了人类之外的动物负责吗?




03
我们现在的共识

虽然对于动物是否有舒适生存的权利这一问题,人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但是在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上,大部分人还是有一些共识的。

即大多数人都同意,为了消遣或取乐而虐待动物是不对的。



04
撕书君的看法

首先,我不反对吃肉,因为纯粹的只吃素(不吃蛋、奶或鱼)容易导致营养不均衡。

在不降低人类生存质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为动物提供更为舒适的生活环境。

关于科学实验,若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不要优先考虑以动物作为实验体。

若非必要(食用或实验用),不要刻意虐待或残杀动物。

学术界比较认可的动物福利概念:动物福利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至少动物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至最小。

  从此概念中可以看出,动物福利不涉及到是否宰杀或使用动物的问题,它的核心思想是满足动物的基本需要,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

  事实上,许多应用动物福利研究者向来认为,死亡从来就不是最痛苦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许多身患痛苦疾患的病人为什么要主动寻求安乐死的原因。动物福利研究者认为,我们不是不可以使用动物,不是不能宰杀动物,最重要的是,在我们利用动物的过程中,不要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这才是动物福利所倡导的。


 动物的福利我们可以分为生理福利和精神(心理)福利两个方面内容。
  动物的生理福利容易量化、直观,很容易被人们接受。例如在动物生产中,我们可以用无疾病或寄生虫作为动物具有良好健康的评价标准;无营养缺乏、保持良好体况作为饲养合理的衡量指标;而良好的圈舍条件则可以避免动物肢体损伤,使躯体感受舒适。在动物生产中,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保障动物具有良好健康、制定合理的饲养工艺以及创造良好的圈舍条件,不仅仅能够提高动物福利水平,而且还能极大地提高生产水平。
  容易引起大家争议的是动物的精神(心理)福利方面的内容。很多人对于动物是否具有主观感受和心理意识尚存争议,所以在评价动物福利时是否应该考虑动物的感觉(feeling)这一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由于目前的科学手段很难准确测量出动物的心理状态,如焦躁(Agitation)、压抑(Depression)、痛苦(Distress),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动物的行为进行主观判断。衡量动物福利,生产力被证实是不可靠的,而利用生理学与生物化学的方法也很难获得理想结果,因此,应该采用行为学研究方法对动物福利进行评价。

关于动物权利及其保护的必要性,从逻辑上讲,似乎有如下三种论证思路:第一,保护动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以及物种多样性,进而更好地保护人类;第二,保护动物是人的恻隐之心的必然要求,并且也有利于提升人类社会的道德水准;第三,保护动物就是为了保护动物本身,因为动物与人类一样,都为天地所化育因而也有同样的生存、发展之权利。


看上去,如上第一种思路似乎是最难成立的,因为这种思路骨子里的逻辑是:动物权利不过是保护人类的一种工具或途径而已,果真如此,则所谓“动物权利”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权利的基本属性正在于它的目的性、或者说非单纯工具性。相对应地,如上第三种思路则似乎是最应当被倡扬的,但实际上一旦将这种思路落实到实践中就立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首先,既然动物按其本性有其生存、发展的权利,那么,人类是否不应该或者说没有权利做任何干涉动物自然存续的事情?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在大自然前面,人类历来就与其他动物构成了一种竞争的关系,而竞争就一定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乃至剥夺;换句话说,竞争、压制、限制、剥夺本就是一项根本的自然法则。因此,问题就变成了人类应当如何在干涉动物的自在状态时又尊重动物、保护动物?有一种听起来很美的说法,即人类应当按照动物的本性那样来对待动物。以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为例,其中就提到了这样一条,“不能让动物做一些它不能做到或者伤害动物的事情,如让狮子跳进火堆、钻火圈……”我之所以说这种思路听上去很美,是因为所谓“动物的本性”不是一个可以自动显现的东西,它必得仰赖人的“认定”,因此,所谓按照动物本性来对待动物,其实说白了也就是按照人类所认为的动物之本性对待动物;也因此,这第三种思路一旦落实起来,最终仍然不免掉入到“人类中心主义”的泥淖之中。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如上第二种思路又如何。显然,它也是有问题的,因为第一,如果仅仅将动物权利诉诸于不说虚无缥缈,至少也是不甚牢靠的人类恻隐之心,则无疑等于说动物权利没有其存在的坚实基础;第二,如果以一种较劲儿的态度看待此种观念,我们完全有理由问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足够的证据可以表明,动物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准?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问得更赤裸一点:动物权利主义者的道德水准就一定高于那些非动物权利主义者?第三,也许也是更根本的是,这第二种思路其实仍然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因为它根本上仍然把动物权利看做一种工具。


无论人们的出发点是什么,一旦开始尝试着将某种动物权利观念落到实处,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动物对象化、客体化,进而也从根本上违背权利的非单纯工具性属性。仅此而言,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怀疑,所谓“动物权利”的说法尽管有一定的道德吸引力,但却很可能是一个不严谨的说辞。


当然,我之所以认定“动物权利”的说法不严谨,还在于谈动物权利不可避免并且似乎根本无法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动物真的有权利,那么,它的义务是什么?我们显然无法给动物设定什么义务,尤其是无法在尊重动物意愿——如果说权利的赋予可以不尊重相关主体意愿的话,那么义务的设定就显然应当在尊重主体意愿的前提下为其设定某些义务。正如康德曾明确指出的,不可能也不应该存在一种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因此,先不说承认动物权利必将导致强加一些义务,就算假定动物不在乎这种义务,我们也还是可以问:难道动物就是那种例外的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权利主体?这显然既不是事实,在逻辑上也有无法解决的矛盾。


那么,是不是本人不赞成对动物的保护?或者说,本人是一个反动物保护主义者?当然不是。本人所意欲表达的基本立场是:



第一,是否要保护动物与是否一定要“赋予”动物以法定的权利其实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我们没有赋予自然环境本身以某种权利,但有谁会反对保护环境?或者说,因此就有什么逻辑上的理由导致对环境保护的懈怠?


第二,如果有人(譬如动物保护主义者)出自内心地想要保护动物,那么,除非他能有确切的把握认定动物的本性,否则,轻易地将某种结论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将很可能导致对动物本身的莫大伤害。


第三,如果我们确实想要引起更多数人对动物保护话题的关注,更为可取的方式也许恰恰是抛却某些“虚伪”的高调,而明确地承认动物保护的基点就在于保护人类自己,一如环境保护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一样。事实上,这也与人类社会的如下基本经验相吻合:人从本质上具有自私心,因此,最能引起他关注的一定是那些与其利益相关联的东西。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地址:http://www.animaluse.org/html/why_we_oppose.html

sk1188译

什么是权利?
我们对他人权利的认识是基于人所特有的一个性质,即人事有道德感的主体。也就是说,人能够做出道德判断并理解其道德义务。只有人类才能够进行道德判断,并认识到相互之间的权利。因此,权利显然是人类的发明,权利的发展是为了使身处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互动关系中的人们能够和平相处,减少摩擦。在人类社会里,那些不能够尽到一个有道德感的主体应尽职责的人,就可能失去其权利。
动物不会作为有道德感的主体去尽到其责任。它们无法认识到其他动物的权利。为了生存,它们本能地杀死并吃掉其他动物。它们的行为是基于条件反射、恐惧、本能和智力的综合作用,但是在行为过程中他们无法进行道德判断。

动物有权利吗?
   如果权利仅存在于可以,而且能够相互提出道德要求的的主体身上,那么动物是不能主张权利的。就职于密执安大学和密执安医学院的哲学教授卡尔.科恩在1986年10月出版的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中写道:"权利的拥有者必须有能力去理解用于管理所有主体,包括其自身的义务规范。在运用这些规范时,他们必须能够认识到其自身利益可能与正义发生矛盾。只有在一个能够有自控能力,有道德判断能力的群体中,才有可能正确地引入权利的概念。
科恩否定了彼得.辛格和其他动物权利鼓吹者的论断。他们主张,是不是道德主体不能够作为区分人与动物的基本特征,这是因为,有一些人(例如,大脑被严重损伤的人和那些犯了罪的精神病患者)就没有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用于区分人与动物的那种道德判断能力的高低并不等于对单个的人一个个地试验",科恩解释说:"由于丧失行为能力而不能表现出对普通人来说很自然的道德能力的人当然不能因此被拒绝于道德社会的大门之外。这是一个关于物种问题。"

动物权利哲学漏洞百出
动物利用教育基金会反对动物权利观点,是因为这种观点是把人排除在自然世界之外的一种漏洞百出的哲学。按照动物权利论,一切有感觉的生物--一切能够感知痛苦与欢乐的生物都有权利。
    动物权利意味着动物优先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众生平等"的哲学却抛弃了平等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人类。例如,在一个蚂蚁与蚊子和人类享有同等权利的世界里,人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昆虫的伤害是不能容许的。在《回到伊甸园》一书中,米切尔.福克斯对人类使用杀虫喷雾剂的做法表示愤慨,他声称:"被你杀死的上百万的昆虫中可能只有几只真正会咬人。"
由于接受了这些观点,动物权利运动事实上是在主张动物比人更重要,比人更有价值,比人更需要关爱,既使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也在所不惜。动物权利就意味着动物优先。
     人类是地球上的二等公民
《读者文摘》专职撰稿人、全国公认的环保问题权威罗伯特.贝蒂罗托1992年在东北地区渔业与野生动物管理局的演说中指出:"当人和人的价值受到自然界诸多食肉动物威胁时,如果严格按动物权利的规矩办,就得禁止对人的直接保护。人受到损失是可以接受的……但动物受损失却万万不能。按照这种逻辑,海狸有权改变洋流,而人却没有这种权利。蝗虫有权大面积的剥夺植物的生命,而人却没有这种权利。美洲狮可以吃绵羊和鸡,而人却不能。"


如果,从法理的角度讲
结论是 动物无法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分析 因为缺乏法律关系基本特征之一的四性“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和双向性”
如果给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就能实现它们所谓的权益(实质上那是我们自己的权益),谁何乐而不为呢?问题是,当我们要给它们权利时,却发现我们无法与它们沟通,它们无以知晓其权利,无以行使其权利,也无法享受侵害赔偿和补偿。
首先我们应当清楚,保护动物的目的不是为动物而去保护动物,而是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保护动物的,基于动物在生态环境中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人类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生态环境,人类才提出要保护动物,不承认这一点,就迷失了环境法学的价值取向。

组成生态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物物相关律”和“相生相克律”两大基本规律。“物物相关律”是指自然界中各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1]因而为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在某生态系统引进某一物种,也不能任意灭绝某一物种否则两者都会引起生态失衡。
  为此,《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存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生态伦理关系的两大主张
  
  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主义”这两种生态伦理关系的主张。
  (一)“人类中心主义”
  1.基本内涵。随着“上帝中心论”哲学思想的瓦解,人逐渐从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加之蒸汽机革命,使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自信心增强的同时追求主体精神的野心空前膨胀。反映在哲学思想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事万物的主宰,人类可以随意的剥削和掠夺自然,自然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即"人类中心主义"。2.理论依据。首先,“每个人都有权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人类与动物的关系,被视为财产占有的关系,任何人都有权为了自身利益占有、使用、处置这份财产。其次,“理性人”的法律标准:人类之所以拥有权利,因为人类有理性,有意识,有社会性。因为人类满足这三项标准,在拥有权利的同时,才能承担义务。动物没有理性、意识和社会性,因而不能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动物不能成为权利主体。[4]第三,功利主义伦理观认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自然界生命中最大的善,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成员,理应把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大的善,此外人类相较动物而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人类理应有凌驾于动物之上的权利。[5]第四,权利主体范围的要求权利主体从男人扩大到妇女和儿童,从白人扩大到黄色及黑色人种后还未扩展到无意识的动物种群。因此动物不是权利主体。3.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正是在“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从神性中解放出来,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然而,以人类为中心主体地位的膨胀,人类肆意的掠夺剥削自然,使大自然一次又一次遭受人类的涂炭。
  (二)“生态利益至上”
  “生态利益至上”的主要观点是:人类只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这个大网中的一个点,人与自然界的其他动植物没有质的差别,只是发展阶段不同而已;因此,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物也应成为价值主体,当人类与其它物种种群的利益相冲突时,人类应服从生态利益至上。“生态利益至上”承认了动物的价值,认识到了缓解人类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但却走上另一个极端。“生态利益至上”认为:当东北虎要吃人时,应当保护东北虎的生存权。因为东北虎属于珍惜濒危保护动物。所以,个人和东北虎这个种群相比,东北虎种群的价值高于人类的价值,东北虎种群的善大于个人的善,应该维护东北虎而不是个人的生存权。
三、“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的理论观点
  
  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两个理论的极端性,笔者主张,在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上,应该采用“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的观点,此观点似乎有些中庸之道,但是这是对人类健康权和动物生存权共同保护的一个良策。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动物也应该成为道德共同体关心的对象,是价值主体,拥有权利;但是当动物生存权与人类生存权及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以有利于人类发展,生态环境和谐运行为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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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之后有一些疑问。首先,坚持赋予所有动物与人类平等的权利,这不现实,相信持这种观念的人也是极其少数。至少在中国,大多人关注的只是与人类亲近的动物 - 比如 猫狗等伴侣动物 和 家畜 - 的权利。它们基本上已脱离自然生态,与人类社会紧密联系。在此不禁质疑,在这种背景下的动物权利 真的是一个道德问题吗?我觉得这其实是个情感问题。伴侣动物和家畜脱离了自然,与人亲密而有许多情感联系,所以人看见它们受虐甚至被杀时会有一种同理心(这种同理心的真假或者实质暂时按下不表),觉得悲伤、害怕、可耻。这种情感反映甚至能解释广义上的动物权利。我们是否能做这样的猜想:只是因为动物与人相近,所以人们才声讨动物权利, - 而不是植物权利或者微生物权利。不过这种客观存在的情感需要不应当被忽视。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求。当然 如何满足这种需求就是另一回事了。
动物能够拥有权利吗?
摘    要:文章通过厘清动物权利的相关概念与理论争议, 尝试回答如下问题:第一, 动物能够拥有权利吗?在何种意义与根据上, 动物能够主张、践行与保障自己的权利。第二, 为何需要赋予动物以权利?赋予动物权利的情感动机、思维方式与论证逻辑是什么。第三, 如果赋予动物以权利, 那么, 人们在价值观念、法律制度和生产生活方面会发生什么改变。

在环境伦理学的话语体系中, 自然拥有内在价值与权利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立场与理论基础, 而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则是自然的价值与权利问题的关键议题。在赋予自然以权利的道德扩张主义 (moral expansionism) 的理论路径中, 赋予动物以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扩张步骤;但是, 赋予动物以权利的各种理论及其论证却备受质疑, 需要我们对相关概念及其使用、相关理论立场及其争论进行清晰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因此, 本文将围绕动物是否拥有权利, 尝试回答如下几个问题:第一, 动物能够拥有权利吗?也就是说, 在何种意义与根据上, 动物能够主张、践行与保障自己的权利。第二, 为何需要赋予动物以权利?赋予动物权利的情感动机、思维方式与论证逻辑是什么。第三, 如果赋予动物以权利, 那么, 人们在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与生产生活方面会发生什么改变。换句话说, 动物权利概念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何在?动物权利概念是必不可少的吗?总之, 我们最终要回答的问题是:当人们在说动物拥有权利的时候, 想表达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一权利的扩张:权利与动物的权利
虽然哲学理论的发展可以从不同角度梳理不同的线索, 但是, 以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为主线的环境伦理话语, 归根结底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 即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与权利问题。当然, 在此问题背后还存在着自然观的问题:“在各种价值主张与道德立场背后, 存在着自然价值的理论根据:自然观 (conception of nature, 即自然的本质和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1]。不过, 显见的是, 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或者赋予自然存在物以权利 (道德扩张主义) , 环境伦理就能够成为一种革命性的道德哲学;如果不能, 那么环境伦理就仅仅是传统伦理学的应用性扩展。由此可见, 自然的权利问题在环境伦理话语中具有核心的地位。那么, 什么是自然的权利呢?什么又是动物的权利呢?
回答上述问题, 我们必须首先澄清争议纷呈的权利概念。在道德哲学中, 人们关于权利概念的哲学基础至今并未真正达成共识。有学者对相关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 总结出作为权利之根据的四种理由:“人的权利是神送给人的礼物、来源于人类的直觉、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来源于道德共同体。”[2]这四种作为权利之根据的理由虽然看似互相反对, 但并非真正的矛盾关系;恰恰相反, 它们是互补关系, 同属一种关于权利之本质与起源的解释叙事, 只不过各自具有不同的面向。权利确实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这种社会阶段中, 社会生产与交往方式形成了某种形式的“道德共同体”及其价值信念体系, 人们达成了尊重与保护他人合法利益的契约, 根据这种承诺与契约, 人们认为所有人拥有了某些特定的权利;对生活于这种信念传统中的人来说, 权利是不证自明、毋庸置疑的, 以至于被认为是“来源于人类的直觉”;在西方社会的宗教传统中, 权利被认为“是神送给人的礼物”, 因而极大地提升了权利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崇高感。因此, 当四种不同解释融入同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叙事话语时, 就会发现对权利根据的各种解释并不是真正对立的, 而是从不同角度看到了权利之本质与起源的不同侧面;而且不容质疑的是, 它们都以人作为权利的主体, 以人类社会作为权利的根基。
但是, 在道德扩张主义者看来, 从英国《大宪章》 (Magna Carta) 中阐发的“天赋权利” (当时的少部分贵族群体才拥有的权利) 开始, 通过“英国贵族—美国殖民主义者—奴隶—女人—印第安人—劳动者—黑人”[3]的权利扩张路径, 现在已经到了全人类普遍享有基本权利、具有充分权利意识的阶段;人们应该进一步讨论“扩展这一传统、使之包括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大自然的利益”[4]这一重要问题了。道德扩张主义主张将权利赋予自然存在物, 认为至少应该将权利赋予动物。在他们看来, 动物作为生命、感受与生活的主体, 有自己的利益与价值, 甚至动物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意识与信念:“有许多理由可以让我们合理地认为, 哺乳动物像我们一样具有信念与欲望”[5];因此, 道德扩张主义认为动物也应该拥有至少某种程度的权利。
道德扩张主义的观点至少在边沁那里就已经初见端倪了。边沁从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与痛苦最小化的原则出发, 反对伤害动物或者制造痛苦。当前, 在环境伦理学中主张动物拥有利益与权利的主要代表性理论有动物解放论与动物权利论, 前者从功利主义关于幸福与痛苦的原则出发 (辛格) , 后者以康德式的道义论为理论基础 (雷根) 。它们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努力将道德地位与关怀扩张到动物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 在环境伦理的话语争论中占据某种程度的道德优势与主流地位。
从理论上看, 道德扩张主义路径面临一个难以跨越的“峡谷”:权利在人类不同群体中扩张是一回事, 从人类扩张到其他自然存在物又是另一回事, 两者无法相提并论;因为权利在人类社会的不同群体中扩张, 并不需要跨越存在于不同人类群体之间的本质差异 (因为不同人群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差异) , 而只需消除群体之间的偶然差异。但是, 权利从人类群体扩张到其他物种, 就需要给出跨越物种之间本质差异的充分理由了。因此, 从论证逻辑的角度来看, 这一权利扩张理论的主体类比是不当类比 (false analogy) 。从上述所讨论的权利哲学的基本观点来看, “权利以人为主体, 以人类社会为根基”, 是所有关于权利的哲学理论都具有的言说框架:“因为权利的概念在本质上属于人, 它植根于人的道德世界, 且仅在人的世界里才发挥效力和有适用性。”[6]“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道德共同体”、“来源于人类的直觉”, 以及“神送给人的礼物”, 这些对权利根据的描述都坚持了“以人作为主体、人类社会作为根基”的叙事话语。权利概念具有的仅仅属于人与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 意味着超越人与人类社会的话语背景来讨论权利, 将会模糊甚至失去权利概念的确定含义。
二动物权利的主张与实现:理论与实践困境
在多种多样的自然存在物中, 人们最为关注动物的权利问题。这不仅因为动物在物种链条上与人类最为接近, 也因为动物作为生活主体是类似于人类的, 高等动物甚至具有感受能力与利益得失, 而在某些人看来, 动物还具有情感与一定程度的智力。所以, 考虑自然的权利问题, 首先集中在动物的权利问题之上, 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成为自然权利的核心:如果动物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与实现, 至少开辟了承认与实现其他自然存在物权利的道路。在道德扩张主义话语中充满各种令人感动的关爱动物的情感表达, 因而其理论论证大都诉诸于对人与动物某些共同之处 (如能够感受、具有利益与福利、是与人一样的生活主体、哺乳动物像人一样具有信念和欲望, 等等) 的类比论证:因为人与动物有共同之处, 人拥有权利, 所以动物也应该并且能够拥有权利。
根据前面对权利概念的分析, 在我们看来, 动物权利的主张面临如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困境。首先, 权利立足于承诺 (承认) 与契约, 其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如果人们主张了一项权利, 那么, 相关他人总是要承担某种义务。英语中责任一词来源于respond, 意味着回应。因此, 对权利的主张内在地包含着一种对责任的承诺:当某人主张他有某种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时, 他同时也在承诺不会侵犯他人的此种权利。澄清这种主张-承诺的普遍化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主张即承诺, 主张某种权利即承诺不侵犯此种权利的责任。因此, 如果自然 (动物) 拥有某种权利, 那么人类就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 自然 (动物) 也应承诺不侵犯人类的此种权利。但人类无法要求自然 (动物) 如此承诺, 譬如, 人类拥有生命权, 却不能要求或禁止自然灾害来侵犯人类的生命权。
其次, 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能够在某个确定范围内实现自己的自由与利益, 并且这些特定的自由与利益受到道德或法律保护。因此, 权利拥有者能够主张与践行权利, 首先要能够认识权利及其道德与法律界限 (承诺与契约) 。在权利概念的日常话语起源中, rights (权利) 与right (正确) 的关联内隐着深刻的含义:人们最先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 (right) , 然后那些最为基本的正确行动与要求就成了权利 (rights) 。[7]这一关联意味着权利的主张与实践是以主体的道德理性能力为基础的, 道德理性能力才是拥有权利的资格。虽然有论者指出儿童、智力残障者与某些疾患个体无法认识与践行权利, 但他们实际上是拥有权利的, 而且这种情况的发生仅是由于偶然因素某些群体缺乏认知与践行权利的能力, 并不具有普遍性。无论是从人类群体的大多数个体来看 (概率) , 还是从人类道德理性能力的本然状况来看 (原则) , 人类群体都是能够认识、主张与践行权利的, 而动物则没有这种能力。
最后, 动物彼此之间不可能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 因为权利总是存在于某种意义的“道德共同体”之中。就目前人类理解与叙述权利概念的道德语言与道德想象力而言, 我们很难理解与想象权利会存在于弱肉强食的食物链之中。当我们说“某一自然存在物具有保存物种的权利, 或者某生物个体具有生存权利”的时候, 这些话语其实并无实质意义。在自然界, 食物链条的弱肉强食已是确定事实, 狮子不能 (也毫无必要) 主张猎杀弱小动物是自己的权利, 作为被捕食对象的弱小动物也无法主张自己的生存权利。虽然辛格反复陈述“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8], 但事实上却类似于“凡动物一律平等, 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加平等”[9]。因此, 这一价值宣言在自然事实面前是苍白无力的。有些动物进化为食物链的顶端, 完全无法想象它们会尊重猎物的生命权;即便考虑到狮子在捕食猎物的时候总是挑选老弱病残, 它们也不可能被视为关爱弱者。因此, 将权利赋予这些食物链中的不同物种, 不仅造成了各种难以厘清也无法解决的权利冲突, 同时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与保障这些被赋予的权利。
动物拥有权利的理论论证虽然难以接受, 但在道德扩张主义者看来, 如果能够确立自然的权利, 那么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以及自然当前的可悲处境都会有所改善。这一良苦用心确实值得人们深刻理解与认真对待。因此, 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 如果动物的权利能够得到主张、确立与实践, 对于动物来说意味着什么?对于人类社会与行动个体来说又意味着什么?换句话说, 当我们在谈论与实现“动物权利”的时候, 需要什么样的行动、制度与路径?
首先, 权利意味着义务相关方的行动界限。权利首先是“作为一种要求的权利, 它是一种对某人的活动或不活动而言的可实行的要求。如果某人对X有一种权利, 那么他能要求X做他所应得的”[10]。因此, 应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设置行动界限, 以及自然物的种类与个体之间设置行动界限。事实上, 唯一可能的是, 在人对自然的行动中设置行动界限, 而无法在自然对待人的行动中与自然物种之间设置行动界限。这意味着某些物种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某些物种却只承担义务, 并不享受权利。当人们将大型猫科动物列为珍稀动物并赋予其生存权利之后, 每天都有小型动物作为食物被牺牲。在这种现实中谈论权利, 必然会置这些作为食物而牺牲的小型动物的权利于不顾。如此一来, 必然会改变权利概念在人类道德与法权话语中的确定含义。
其次, 如果动物的权利被认真对待, 那么这就意味着必须建立义务相关方的侵权行动之后的制裁与矫正制度, 权利肯定是需要通过行动与制度来保障的。所以, 如果自然存在物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那么需要何种制度与行动进行保障与矫正呢?现行司法体系并未确立动物作为受害者与适格原告身份。虽然有些环境诉讼中确立了自然存在物作为受害者与适格原告 (如帕里拉鸟被确认为具有诉讼资格) [11], 但是, 动物是否具有诉讼资格一直充满争议, 当前环境诉讼的主流仍然是个人或者团体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之后, 以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最后, 在人类现行的生产生活实践中, 动物权利如果被认真地对待, 将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与个体行为方式产生深远影响。人们尊敬史怀泽对自然的崇高情感与生活方式, 事实上, 珍视生命在任何文化传统中都是重要的价值观, 佛教主张戒杀与素食, 中国古人也说“为鼠常留饭, 怜蛾不点灯”。但是, 人们必须区别崇高情怀与现实生活, 这种情感与行为在当前的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必定无法推行, 否则人们在行走的时候都有可能侵犯小昆虫的生命权。谁又没有踩死过蚂蚁、拍死过苍蝇呢?这样的权利扩张虽然能够表达对动物的珍视与爱护, 却必将导致无法承受的道德与司法负担。
三道德扩张的心理机制:情感动机、道德想象力与道德理性
从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目的来看, 将权利赋予动物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 是为了确立与培养人类对动物和自然的尊重与保护德性。热爱与保护动物, 需要将人类所拥有的“免受他人行为伤害而得到保护的权利”[12]赋予动物, 这意味着将动物看作与人类一样的存在物。换句话说, 权利是对人类的自由与利益的保护, 拥有权利是人类的存在方式, 而为了保护动物的自由与利益, 就需要将权利赋予动物。因此, 无论哪种理论根据的动物权利论, 都建立在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之上, 认为赋予动物以人类所享受的权利, 动物就能够像人类一样获得保护。这种激进浪漫的美好情感与道德想象, 来自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拟人化思维, 它将一切存在以人的存在方式来理解, 或者将人的存在方式赋予其他一切存在。在古代各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以万物有灵论来看待自然存在物以及人类与自然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就是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拟人化思维的体现。
但是, 赋予动物以权利, 这种赋权冲动是如何产生的呢?它是有理论根据的道德原则, 抑或仅仅是一种道德想象或者情感表达?在笔者看来, 这种道德扩张主义源自追求完美的道德想象力:在一个生态乌托邦世界中, 各个物种 (主要是动物) 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 弱肉强食的生存竞争被限制在各个物种的权利界限之内, 对弱小动物与濒危动物给予特别的关怀, 物种之间就能够和谐共处、彼此尊重 (人们不难联想到《冰川时代》系列电影中老虎与其他小型动物友好相处、共度难关等令人感动的温馨画面) , 同时建立恰当的制度与措施来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与矫正;甚至更为激进的生态乌托邦主义者要求改变人类社会当前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政治法律制度。
道德扩张主义赋予自然以权利的重要理由, 就是权利概念本身具有的多重歧义, 因而人们对权利的理解充满着丰富的想象。在他们看来, 如果能够在不同人类群体中扩张权利, 那么也就能够或者至少能够想象将权利扩张至动物。事实上恰恰相反。虽然权利根据有着前述所说的不同争议, 但这些争议的共同点却是权利概念以人为主体、以人类社会为根基;因此, 权利及权利主体对他者提出的要求就是“尊重”, 他者对权利主体的义务就是承认与尊重主体的权利。然而, “尊重”这一充满道德崇高感的词语是肯定不能施之于物的, 即使是具有利益与感受、作为生活主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信念与欲望的动物, 也是不能理解与接受“尊重”的。也就是说, 对动物言说“尊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如同康德所说, “敬重任何时候都只是针对人的, 而绝不是针对事物的”[13]。更进一步而言, 如果对物而言尊重, 那也必然因为此物象征着某种并非物所能够拥有的崇高, 因为崇高只能是相对于人的道德感而言的;否则, 单纯对物的尊重 (甚至会上升到拜物) 必然是对人的物化, 这种物化未必能提升物的地位, 却必然会降低人的尊严。
人是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康德说:“永远都要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 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14]“人是目的”并不仅仅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命题, 功利主义对福利的计算也是以人的幸福为标准的, 甚至洛克认为人类不能残忍地对待动物也是因为“对动物的残忍给人带来的影响”, 而不是因为“动物的天赋权利”[15]。只有人能够作为理性存在者而存在, 既尊重自己人格中的人性, 同时尊重所有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因此, “人是目的”强调的是一个彼此将对方作为目的来尊重的目的王国, 而不是仅有一方尊重另一方、而另一方对此却毫无意识。狮子总会将小型哺乳动物甚至人类当作食物, 这仅仅是它生存的手段, 而绝对不会被它当作目的;它们也不会有目的概念, 更不会按照概念所给予的规则来行动。如果这种目的王国在人与动物之间不可能成立, 那么也就不能将权利赋予那些无法将其他存在者作为目的来尊重的存在者, 因为双方无法共处于一个道德共同体之中。其实在人类社会也是如此, 人们总是愿意尊重那些同时将其他人作为目的来尊重的存在者。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中, 人们都无法将那些不把他人当目的的人当作目的;因此, 犯罪要入刑, 杀人需要偿命 (即使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也要终身监禁) 。将自己的人格置于那些不将自己的人格当作目的的人的人格之下, 意味着对自己的人格作为目的的间接否定。
因此, 我们需要仔细澄清环境伦理话语中“尊重自然”的语义内涵。人们面对作为生命共同体的自然会产生优美或崇高的审美体验, 而崇高体验是人们热爱甚至崇拜自然的情感动机, 又因为审美的崇高与道德的崇高在体验过程中是非常相似的, 所以人们在体验到审美的崇高时, 自然而然就产生了对审美对象的敬意。但是, 审美的崇高最终仍源于人的道德理性, 如康德所指出的:“对自然界崇高的判断倒并不恰好由于它需要文化教养 (比对美的判断更需要) , 因而它就是首先从文化中产生出来的, 或只是在社会中合乎习俗地被采用的;相反, 它是在人的本性中、亦即在人们凭借健全知性同时向每个人建议且能够向它自己所要求的东西中有其根基, 也就是说, 在趋向于对 (实践的) 理念的情感即道德情感的素质中有根基。”[16]因此, 对自然的尊重源自人们的崇高的审美体验, 而这种体验仍然奠基于人们的道德理性与情感之中。
将权利赋予动物源自热爱动物的道德情感与道德想象力, 然而, 其在道德理性中却无法得到确证。那么, 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地给予某些动物以权利呢?实践中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全体动物、工作动物和宠物。在现在与可想象的未来, 人们都不可能赋予全体动物以权利;工作动物实际上被人们利用甚至奴役, 但是出于更好地利用工作动物, 或者出于赞赏与仁慈, 人们能够善待工作动物, 甚至将其视为伙伴与同事, 但赋予其权利仍然是难以实现的。在人类对待动物的诸多方式中, 宠物获得了特殊的地位, 人们甚至会将宠物视为家庭一员, 为其购买各种必需品甚至奢侈品。比如纽约有一条宠物狗叫贝拉·米亚, 主人为它建立了信托基金来保证它的生活, 并修改了遗嘱以让它继承房产。但是, 宠物不可能真正拥有权利, 因为它既不能主张权利, 也不能行使权利, 更无法保障与捍卫权利。当人们因为爱宠物而拟人化地将其视作家庭成员时, 宠物似乎获得了家庭成员应得的尊重或者部分尊重;但是, 宠爱是一回事, 权利是另一回事。当我们看到宠物伤害路人、主人逃避责任而产生各种法律纠纷的时候, 这一点就非常清楚了。人类常常使用夸张的比喻来表达对宠物的爱, 如“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但必须明确的是, 比喻不是定义、说明与论证, 它不能真正阐明人与动物的关系。人们能够接受狗被比作朋友, 但没有任何人愿意被朋友比作狗。这一区别就显而易见了。
四“动物权利”概念有存在的必要吗?
从理论目的与论证逻辑来看, 道德扩张主义赋予动物以权利是为了保障动物的道德地位 (moral status) 。人类享有道德地位, 动物也应该享有某种相似的道德地位, 这样动物就能够拥有根据这种道德地位而来的权利保障。但是, “享有道德地位”这一说法其实包括两种含义:第一, 享有道德主体的地位, 拥有道德主体的权利;第二, 被合乎道德地对待, 能够得到仁慈的关爱 (积极的对待) , 或者至少不被虐待 (消极的对待) 。动物所应该享有的道德地位, 不必要也不可能是道德主体 (或道德代理人, agent) , 而只能是道德顾客 (或道德患者, patient) 。如前所述, 动物不可能是契约与权利的主体, 但可以是而且一直是美德与关怀的对象。也就是说, 动物当然可以并且一直享有着某种道德地位, 但拥有这种道德地位并非意味着能够拥有权利。
动物能够被合乎道德地对待, 在人类道德义务与美德范畴的基础上均可获得足够的支持。事实上, 虽然动物的处境有待改善, 虐待动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但任何传统道德理论都反对虐待动物, 并且主张尽可能地善待动物。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 (承诺与契约) 来看, 动物享有道德地位来自于人类应该有道德地对待他人的财产 (洛克的观点) , 以及有道德地对待全人类共同依赖的生态体系与自然世界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 因此属于以尊重与保护人的权利为目的的间接义务。从美德的角度 (无需契约与回报的善良行为) 来看, 人类应该关爱弱者, 并仁慈地对待所有生命个体以及整个生物圈。事实上, 对自然中有生命与有感觉的存在物的关怀与保护, 从康德的范畴命令中也可以推论出来:“要这样行动, 使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的立法原则。”[17]所以保护生命与避免痛苦作为行动的准则, 是能够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但是, 动物并不能承诺与践行以康德的范畴命令为基础的保护生命与避免痛苦的法则并与人类形成道德共同体, 因此, 动物无法拥有权利。
如果说权利与义务是奠基于契约承诺与互惠关系, 那么关爱与仁慈就是出于善良意愿与美好德性的馈赠礼品, 是无需承诺与回报的单方行动 (suppererogation) 。因此, 对动物的保护与关爱并非一定基于动物的权利, 人类能够从关怀与仁慈的善良意愿出发爱护与保护动物。无论是康德反对残忍行为的观点, 洛克认为对动物的残酷行为是人的品德败坏 (伤害生命与制造痛苦) , 还是儒家的恻隐之心, 佛教的众生平等与绝不杀生的戒律, 都是从有情众生 (sentient being) 的共同体验出发, 强调善待有生命有感觉的存在者。这些观点古今中外并无不同, 也并不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论证。事实上, 并没有任何人认为残酷对待动物是可以辩护的, 如同并没有任何人会认为对待他人的残酷行为是可以辩护的。
动物权利的主张所要求的规则与行动, 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保护主张所要求的规则与行动形成了高度的重叠共识 (overlapping consensus) 。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主张也要求善待动物, 尽可能仁慈地对待所有生命, 并未为任何虐待动物的行为辩护;所以, 如果人类中心主义提出的保护动物的道德要求与动物权利主张所要求的基本一致, 那么动物权利理论自我宣称的对道德哲学的革命意义与实践价值就值得讨论, 毕竟理论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它所要求的行动方案及其实际效用。环境实用主义注意到环境伦理学中存在类似值得关注的情况, 力图调和环境伦理话语中的各种价值立场。在他们看来, 各种价值理论的根据虽然有所不同, 但是所追求的保护动物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实践目标却是一致的。
赋予动物以权利, 作为一种停留于人们内心的主观的善良意愿, 难以找到有效路径走入真实的生活世界。从理论与实践来看, 当前保护自然的司法路径主要是通过保护人的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如果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那么通过赋予动物以权利来保护动物, 就更加难以实现了。因为至少前者还有一个现成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可供求助, 而后者则需要改革甚至重建新的法律理念与司法路径。因此, 放弃现成的以人的环境权保护为路径的方式, 无异于舍近求远, 甚至缘木求鱼。事实上, 就当前人类的权利保护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状况来看, 改变或者模糊权利概念, 不仅不会有利于保护动物或其他自然存在物, 甚至会恶化某些弱势人群的权利状况。
如果从语言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将动物或自然存在物的权利问题还原为主词与谓词的关系, 本质上就是一种范畴错误 (categorical mistake) 。权利这一谓词原意为正确 (right) , 是用于人这一主词 (主体) 的 (I am right, so it is my right) ;将其拓展到自然存在物的主词之上, 仅仅具有比喻意义与情感价值, 因为动物无法判定行为是否正确 (I am right) , 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It is my right) , 因此, 动物 (animal) 与权利 (right) 并非范畴对应的主谓词项。换句话说, “正确 (right) ”作为谓词不能用于描述动物的行动, 因此, 权利 (right) 作为这一谓词的名词化也不能被动物拥有。如此一来, 在奥卡姆剃刀的原则视野下, “动物权利”概念就属于范畴错配的冗余观念而应该被剃除。不仅如此, “动物权利”这样的概念使用已经丧失了其本来具有的确定意义:在哺乳动物的群落中, 如狮子或者猿猴基于暴力获得的统治地位, 也将丧失于暴力, 此时权利对于群落中任何个体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如果在这样的理论与实践困境之下, 仍然坚持动物具有平等的权利, 那么, 这种所谓的权利与人类熟悉的道德和法律话语中的权利必定有着根本的区别。

自然辩证法论文:动物权利

动物权利
摘 要:一些学者认为动物跟我们人类一样,可以感知痛苦,并拥有情感。所以它们应该拥有获得尊重对待的平等权利。所以,人类对动物的任何利用方式都是错误的,要求人类完全废除对动物的利用。本人认为,这种激进的完全废除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动物权利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类的利益,所以动物没有权利。本文通过实例,论述动物并不具有权利这一现实,同时正确看待动物在自然界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应该看到动物保护有利于促进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面。 关键词:动物权利、道德、权利  
一、动物权利的概念
为了提高人类的知识水平,在合理地尊重动物的安乐和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前提下,大多数人都承认动物实验的必要性,但是,一个不同的声音和一个逐渐增大的少数派极端分子团体则要求完全放弃为人类目的的,包括实验目的的动物使用,这些人赞成所谓的动物权利这样一种哲学观念。从这一思维方式出发,他们认为动物具有与人类一样的法律和道德权利。 二、动物权利的观点
汤哲学家姆·雷根认为动物天生拥有权利,老鼠和鸡都拥有子午,就像人拥有道德自我一样,他们有资格获得道德尊重,就像人有资格获得道德尊重一样。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它们权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包括吃肉和把动物用于医学研究等。
相反,卡尔·科亨教授则认为,动物并没有权利,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没有善待或者以仁慈的方式对待它们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并不是来自它们的权利,而是来自这样两个事实,即它们能够感受痛苦,而我们负有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痛苦或死亡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人作为道德代理人所具有的尊严。
本人赞同动物并不具有权利这一观点。之所以人们认为动物会拥有权利这一观点,一般因为他们混淆了动物道德状况和人的道德状况,然后把仅仅能够正确运用于人的那些概念和原则运用于动物。罗纳德·罗林认为:活着就拥有这利益,生命权,除非是自卫否则无权杀害。赛庞提斯认为:拥有利益,有感觉,就有权利。如果人作为实验对象就必须征得同意,那么动物也是个体,也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但是我们能从动物有利益、有感觉这一事实合理地推导出动物有权利,动物和人类一样拥有道德自主性吗?
下面,本人将通过几方面来论述为什么动物不具有权利这一说法。 第一,如果动物具有权利,那么它们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呢?生命的两大基本
需求是生存和繁衍,在这里人和动物是一致的,那么参考人权的内容:生命权、婚恋自由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等,那么转换到动物身上就可以是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免受折磨权等等,一些学者则认为动物还应该拥有免受饥渴的自由、免受疾病,伤害,疼痛的自由、免受痛苦和恐惧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等等。
那么我们在思考下面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些医学上的治疗方法是通过在动物身上进行实验才获得的,而治疗的方法可以造福人类,那么你愿意去为了动物的权利而去剥夺人类的医疗权利吗?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说动物拥有权利,那么一只老鼠的死亡可以等同于一个人的死亡吗?第三个问题是:吃肉在道德上是不是等同于谋杀?第四个问题是:一个着火的房间里有一个人类小孩和一只狗,这是你恰巧经过,你会选择救那个?第五个问题是:豢养宠物和占有奴役在道德上是不是有相同的意义?显然,认为动物具有权利的观点在这里并不能站得住脚。因为我们人类必然是自私的,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我们人类会在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会考虑其他事物的利益。所以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肯定会选择造福人类自身,因为它可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就从人类本身而言,一个人的死亡必然不能等同于一只老鼠死亡那么简单,一只老鼠死了就是死了,它不会像一个人死了那样会有安葬和追悼。而第三个问题,吃肉在道德上如果等同于谋杀的话,我们绝大部分人类都是谋杀的凶手,这不是很荒谬吗?第四个问题,毫无疑问你肯定会选择救人类。第五个问题,我们对于宠物投入的情感要比其他家禽什么的要多的多,那对于家禽的豢养算是占有奴役的话,我们对于宠物是否算是爱的占有和奴役?如果动物有权利,那前面所有答案相反,这绝对不会被人们所接受,甚至可以说是反人类的思想了。所以说动物是不可能具有权利的。
第二,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动物也不具有权利,只不过我们却对它们负有许多的义务,负有做出仁慈行为的义务。所谓道德,也是我们人类自己的主观意识的呈现,道德的标准也是由我们人类自己定的,道德只存在于我们人类世界中,当我们的认知不断成熟时,道德的评判标准也随之改变。
尝试这样一个思想实验:在广阔的非洲大草原上,一直年幼的瞪羚羊,在母亲不小心离开的瞬间被一直猎豹抓住,咬断了它的喉咙,拖入了的远处的丛林中。你会作何感想?如果我们有能力保护的话,我们会去阻止吗?在试想,这时把瞪羚羊换做成一个人类小孩,我们又会怎么做?我们要如何去解释这两者之间的道德差别?毫无疑问,我们会对受威胁的人拥有更大的同情心,同时我们还承认(有意识或者潜意识的),小瞪羚羊的道德地位和婴儿的道德地位有着深刻的差别。在道德世界中,权利是很重要的,但必须予以认真对待,但是瞪羚羊、猎豹和其他的动物都不生活在人类道德的世界中,对它们而言,不存在道德上的对错之分。
我们再来设想一下这样一个场景:某天你在开车去上班的途中,路中突然冲出来了一只小狗,刹车已然来不及,撞上它已不可避免,当你听到车底发出的撞击声,你咬紧牙齿,你很难过,但你的内心在对自己说,如果小狗被撞死的话,希望它没有遭受太大的痛苦,你可能仍然会驾车前行。这时候,假设那不是一只小狗,而是一个刚刚学步的小孩,因为父母不注意,走到了路中,你在恐惧中急转弯,小孩被严重的撞伤,害怕、恐惧向你袭来,一般情况下你肯定会停下来,做你能做的事,赶紧抱起它去医院,联系家人,请求他们的谅解,做出赔偿,以后你还会去医院探望他,给他带礼物等等。那么为什么两种情况下你的反应会如此之大呢?因为这些都源于你对两者的不同道德地位的直觉理解,源于你认识到,小孩拥有全世界范围内你都不能去侵犯的权利,而另一个(尽管有感觉,或许还招人喜欢)却不拥有这权利。
人类有采取仁慈行为的权利,但是利用动物以促进人的福祉研究,并没有侵犯它们的权利,因为动物没有权利,权利不适用于它们。
第三,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人类拥有着很多的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很多的义务。那么如果动物具有权利,与之所匹配的义务是什么呢?我们人类确实对动物负有很多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是从动物拥有权利这一前提产生出来的吗?否认动物权利的实在性并不意味着否认我们对动物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的义务都来源于别人的权利。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不是堆成的。即时权利这一概念不可能适用于动物,但我们对它们也负有做出仁慈行为的义务。所以说动物不可能成为权利的拥有者,因为权利这一概念在本质上属于人,它根植于人的道德世界,且仅在人的世界里才发挥效力和适用性。
第四,对于动物本身而言,认知能力、交流和推理能力都不是问题所在,情绪的能力、偏好和记忆的差别也不是问题所在,即时它们有这些能力,它们也不可能以道德的方式去行动或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人类群落和动物群落生活的相似性并不能成为物种之间道德平等的基础。一个能遵循真正的道德判断的存在必须要能够理解行为的原理,也必须有能力理解道德论证中的伦理前提的普遍性。
动物权利论所犯的根本错误是,把一个某种环境中非常有意义的概念(道德权利概念)运用到了另一个在其中这一概念毫无意义的环境中。 三、总结
事实证明,动物并不生活在人类的道德世界中,权利根植于人的道德世界中,仅在人的世界才能发挥作用,所以动物并不具备权利。我们不应该混淆动物道德状况和人的道德状况,然后把仅仅能够正确运用于人的那些概念和原则运用于动物。
动物拥有权利意味着什么

的那篇《动物也有权利?》的文章发表之后,不少博友就此发表了看法。我大致看了一下,发现其中认为“动物应该拥有权利”的竟然占的大多数!对此,我在叹服大家对动物高尚同情心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忧虑。因为“动物拥有权利”的命题绝对不像“动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那么简单,一旦“动物拥有权利”得到法律确认,动物就不再是人们的财产,而是和人一样成为法律的主体,我们也将可能遭遇以下尴尬:

     1、我们应当杀一只虎还是杀一个人?也就是动物的权利与人的权利谁优先?举个简单的例子,当人们发现一只野生东北虎在猎食一个人时,我们是应该为了救人杀死东北虎呢,还是任由东北虎吃人呢?我想多数人会选择杀死东北虎救人。但大家要知道,如果法律承认了动物权利,这个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作为一个濒临灭绝的物种,一只东北虎的价值绝对不小于一个普通人的价值,至少二者价值应该是等同的,双方的生存权利也是相当地,我们是不是应当冒着让一个物种灭绝的风险去救一个世界上最不缺乏的物种的成员——“人”呢?

      2、动物能坐到法庭上吗?也就是动物如何实现权利?大家都知道,动物没有人类如此发达的意识,因此也不可能有权利观念,即使动物权利成立,那也是人类赋予它们的。问题是,当它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由谁来维护它们的权利呢?没有办法,动物不会说话,因此也不可能坐到法庭上,最终它们的权利还只能是由我们人类来维护。这时我们面临的尴尬时,谁能真正了解动物的真正需要?谁能代表动物提出诉讼?如果说宠物可以由主人代理提出诉讼的话,那么那些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野生动物由谁来代表?最要命的是,无论什么法庭,法官和律师都肯定是人,这种人类的法庭能真正保障动物的权利吗?

      3、我打了你的狗,我究竟侵犯了谁的权利?也就是说狗是人的财产还是权利主体?例如,我邻居家的狗在我路过他家门前时想过来咬我,我就拣起砖头把它一条腿打瘸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我的邻居如果到法院告我,肯定会说我侵犯的是他的财产权,因为狗是他的财产。但是,如果动物权利成立,他这个理由就不充分了,因为我侵害的是动物,而不是我的邻居本人,他只能以“狗的名义”提起对我的诉讼。大家听起来是不是觉得有些滑稽?但如果法律承认了动物的权利,这种状况的确会大量发生。

4、一只宠物狗,一只跳蚤,我们凭什么厚此薄彼?也就是我们是不是应当对所有动物种类实施平等保护?我想当我说“宠物狗应该有生存权”时,大家大多没什么疑问,但如果我说“跳蚤也有生存权”时,很多人会说我是疯子。但事实是,跳蚤和宠物狗一样是自然界的动物,跳蚤在世界上存在的历史恐怕比宠物狗要久远的多,我们人类凭什么就因为喜欢宠物狗就规定它们有权利,因为讨厌跳蚤就排除它们的权利,将它们赶尽杀绝呢?这是典型的“物种歧视主义”。事实证明,人们所竭力保护的自然物种,绝大多数都是对人类有益的、与人类亲近的、能够给人类带来精神或物质享受的物种,而一些对人类无关紧要的或对人类有害的物种显然大都被动物权利论者们无情的抛弃了!

      5、我们还能吃什么?也就是说如果动物有权利那我们人类还能吃什么呢?我想我们每个人都经常会吃到肉,而且是各种各样的动物的肉,除了什么猪肉、狗肉、牛肉、鱼肉、羊肉等家养的动物的肉外,还有蛇肉、大雁肉、穿山甲肉、野鸡肉等野生动物的肉。当我们从网上看到有人杀死一只猫时我们都觉得太残忍,那当我们每天吃这么多的动物的肉时我们真正感到过残忍吗?没有。因为动物吃草,我们吃动物,这让我们觉得天经地义。如果动物有了权利,人类应该吃什么,怎么吃,恐怕都是问题。

6、我杀一只鹿是犯罪,那我砍一棵树算不算犯罪?也就是说我们承认了动物的权利,那么植物等其它自然物是不是应该也有权利?的确,与动物相比,植物更加缺乏意识,与人类的关系更加疏远。但是,植物与动物一样也是生命,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君不见含羞草也可以在你向它伸出手时“犹抱琵琶半遮面”吗?当看到悬崖峭壁上傲然挺立的松树时你是不是也慨叹过生命力的强大呢?既然如此,我们又凭什么只认为动物有权利而植物没有呢?

为了避免文章过长,今天就简单列举这些。我最终想说的还是,大家不要认为“动物拥有权利”仅仅象“动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那样简单,因为前者意味着在动物面前人类是被动的,而后者意味着人类的主动。当然,不考虑可操作性的因素,前者比后者的保护要彻底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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